购房百科| 购房后发现房屋质量问题,该如何维权?

2023-03-14 10:37:18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份,原告陈某某通过被告某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从被告蒋某某处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处及储藏室一间,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被告蒋某某承诺,保证房屋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不隐瞒房屋信息真实性。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房屋并进行装修,事后才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过多次修复仍未改善。陈某某认为蒋某某明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却有意出售,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被告某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明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审查,不告之,应承担法律责任。二被告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原告无法实现入住目的,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退回房款并支付违约金、装修款。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谷训山深知,一纸判决容易,案结事了不易。只有站在原、被告各自的立场来思考问题,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实现双赢的结果。谷训山组织当事双方就案情进行了剥茧抽丝般的梳理并就涉案证据进行了交换,充分听取了原、被告的意见并释法析理,找准了案件矛盾点、分歧处,对症下药,期间进行了反复多次的调解,终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让原告不再觉得“吃亏”,让被告实现了房屋出售的目的,取得了双赢的结果。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二、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由被告蒋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某55000元整,原告尚欠被告房屋尾款50000元未支付,两者相互折抵后,由被告蒋某某支付原告5000元,当庭履行完毕;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虽然花费了法官一定的时间,但是真正实现了高效实质化解矛盾,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目的均得以实现,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分歧。

近年来,巨野法院积极响应上级法院及县委号召,主动融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建设,让法庭形成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枫”景。基层法庭作为矛盾纠纷处理的前沿阵地,时刻不忘发扬“枫桥经验”,积极对接地方党委、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对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涉案面广,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多方联动、群策群力,充分利用非诉方式化解矛盾,提高办案效率,为维护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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