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安置型商品房,办证前您务必考虑的事!

安置型商品房是近期福州老百姓最关注的话题之一,特别是被拆房屋产权人已故,如何签订购房合同,安商房产权证办到谁的名下?今天,小编就以实际案例向大家说明。

一、案例:

近日,肖先生接到开发企业通知,可以签订安置型商品房(以下简称“安商房”)《购房合同》,可是到了现场才发现拆迁安置协议书乙方为其已故的父亲,肖先生无法代替父亲签订《购房合同》,网签无法办理,后续办证材料开发企业及征收实施单位也无法出具。

于是,肖先生前往公证处办理了此套安商房的继承公证手续,公证书中详细注明“被继承人肖爸爸于*年*月*日死亡,被继承人肖妈妈于*年*月*日死亡,……安商房系被继承人肖爸爸、肖妈妈的遗产,……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肖爸爸和肖妈妈的上述遗产由儿子肖先生一人继承”,后续开发企业与肖先生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了网签,办证材料《福州市不动产(安置型商品房)登记和交易申请表》及购房发票的权利人均为肖先生,最终安商房不动产权证直接登记在肖先生一人名下。

二、解析:

根据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联合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安置型商品房产权登记的通知》规定:安置型商品房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应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已去世,则不在具备自然人的资格,需先行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或被征收房屋安置权益人),以继承人为购房主体,由继承人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续安商房不动产产权证将登记至继承人名下。故案例中的肖先生需前往公证处先行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再至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根据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联合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和安置房产权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被征收房屋继承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以生效文书确定的继承人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若案例中的肖先生在父母亲过世的时候,已办理了旧房子的继承手续,房屋拆迁时征收实施单位就会以肖先生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续办理安商房就可直接登记在肖先生名下。

三、提醒:

家庭中房屋产权人已故的,需要尽快办理继承手续,如遇到拆迁,继承人则能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后续安商房的权利,否则可能造成继承份额分散多人、继承手续复杂、无法进行后续的房产处置等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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