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二手房网上交易事项明确!事关二手房网签交易

乐居买房2022-02-14 10:38:43

近日,三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明确我市二手房网上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当前二手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做出了规范,进一步规划了二手房网上交易的相关流程。《通知》强调了有关房源核验,购房资格审查事项,新的二手房预约预审系统,意味着二手房地产市场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详细内容如下:

一、机构备案和人员信息管理

(一)凡在三亚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加盟机构等都必须持至少1名房地产经纪人证或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国家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办理备案登记及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依照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执行)。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加盟机构等在签订存量房网签合同时,必须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1名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订。

(二)大力推行房地产经纪及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制度,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纳入诚信档案管理。积极提倡实名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实名工作牌,实行“统一样式 统一编号”,一人一证一号, 从业编号具有唯一性,实名工作牌的内容包括姓名、所在经纪机构名称、照片、从业编号、二维码等。

二、房源核验

(一)在三亚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中介机构,其机构所属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注册,均可通过系统核验拟挂牌的房源,获取房源二维码。

(二)产权人个人进行房源核验,在完成实名登记注册后,通过系统核验拟挂牌的房源,获取房源二维码。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源核验,需出具授权委托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产权人单边委托后,应查验委托方身份、核实房源权属、实地查看房屋状况。

(三)三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对经纪机构或个人通过系统上传的房源信息(住宅类房源需审核挂牌价格)进行核验,在确认房源权属、限售时限、拟售价格等符合挂牌上市条件后,生成唯一的房源二维码。房源核验码有效期为90天,到期需重新核验。

未经核验的房源信息不得挂牌上市。

三、房源挂牌

(—)产权人委托经纪机构挂牌发布房源信息的内容包括:

1、房源二维码;

2、房屋挂牌价格、自然概况和相关权属状况;

3、经纪机构名称和主办经纪人员、联系方式;

4、经纪机构的特殊说明事项和系统要求的其他信息。

(二)产权人挂牌发布房源信息的内容包括:

1、房源二维码;

2、房屋挂牌价格、自然概况和相关权属状况;

3、产权人联系方式;

4、产权人特殊说明事项和系统要求的其他信息。

四、购房资格申请

购房人应通过预约预审系统上传相应资料进行购房资格申请。系统审核通过后,自动生成购房资格二维码。购房资格二维码有效期为30天。有效期过后需重新申请。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可协助购房人上传相应资料进行申请。

购房人应主动提供反映自己具备购房资格的材料,并为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未获得购房资格二维码一律不得网签。

五、网上签约

(一)三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开通二手房网签服务点。交易双方在服务点可进行房源核验申请、购房资格申请、交易材料审核申请、网上签约等工作流程。

(二)在三亚市开展二手房网上交易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需申请办理二手房网上交易用户注册手续,并经三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业务培训后,取得网上操作权限。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的存量房交易,必须由取得网上操作权限的经纪人员实名登录系统进行交易操作。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网签服务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三亚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书复印件。

2、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用户认证申请表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人员情况表。

3、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资格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入网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开通网签账号。

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签便民服务点应严格遵守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合法利用系统信息,并配齐相应的软硬件设施。

(五)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和执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已取得入网认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执业人员、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自行在系统上进行申报变更。

(六)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实名认证核实身份后,通过二手房预约预审系统签署房屋交易合同,办理网签手续。

六、合同备案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交易后,在签署二手房买卖网签合同前,应再次核验房屋产权。

(二)经纪机构与当事人确定相关合同信息,并通过系统提取相关房屋信息、产权人信息,输入合同信息并生成二手房交易合同号,由房地产经纪机构负责网上打印存量房交易网签合同。

(三)当事人签订存量房网签交易合同后,应到办事服务窗口进行合同备案。

七、其他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从事存量房网上交易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系统上发布虚假信息。

(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房源发布、交易合同签订便利。

(三)委托期限届满后,未重新取得当事人授权即发布房源信息。

(四)泄露当事人个人信息。

(五)盗用他人账户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账户从事网上交易。

(六)实际以居间形式促成交易,却引导买卖双方以自行交易方式申报网上交易的。

(七)其他违反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各项操作规程的行为。

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对发生一次违规行为的从业人员,对其通报批评,并进行整改。违规两次的,将给予其停止网签资格半年的处理。违规三次以上的,将终止其从事网签资格。

对发生违规行为的经纪机构一年中累计三人次以下的,对该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累计有五人次的,将给予停止网签资格半年的处理,累计有六人次以上的,将停止其网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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