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现象集中在房地产中介交易领域,不少购房者会觉得此类行为可以节省费用,只要没有签合同就不会构成违法行为,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对于“跳单”行为,我国法律之前对此没有明确规定,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基于对实践需要的回应,专门新增了相应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若与中介之间没有签订服务协议,是否可以拒绝支付?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行政法规,即便是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只要当事人双方表达意思一致即可。
按照履行进度,若中介人员已向委托方推荐合适的房源,且委托方有意向购买并与房主洽谈,按照法律规定,中介与委托人之间的中介合同便已成立。
专家称:根据这条规定,委托人绕过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需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中介人才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这里面第一个条件就是中介合同已生效,且中介人按约向委托人提供了服务。
司法实践中,委托人与中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不一,有居间合同、中介合同、房屋买卖服务合同,还有看房确认书或看房协议书,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合同名称来判断是否属于中介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内容在实质上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和媒介服务,就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中介合同关系。
而且,合同生效后,中介人需按约定向委托人实际履行报告订约机会、提供媒介服务的义务:比如向委托人提供房源信息、介绍委托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见面、带看房、协助双方协商等,并且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这是中介人获取报酬的权利来源。
双方签订中介合同后,中介人未实际提供中介服务,委托人跳过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交易,中介人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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