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1+N”工作方案>的通知》(毕府发(2022]7号)要求,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支持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促进毕节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毕节住房公积金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双职工缴存家庭6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50万元。同时,贷款额度的核定需根据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抵押或质押物价值、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因素最终确定贷款额度。其中,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由15倍提高为25倍。
住房公积金归集额不能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调商业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中心用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按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给予利差补贴,以最大限度满足缴存职工的购房贷款需求。
6月1日起,因暂不能满足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如已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待达到公积金贷款条件后,可再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本次政策调整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实施时间为1年,至2023年5月31日停止执行,期间涉及国家、省级政策调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次调整未做出规定的,按照现行提取、贷款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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