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夫妻双方买房就一定属于共同财产吗?其实还真不一定,我们来看看新婚姻法如何规定。
1、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婚后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认定为个人财产。
4、婚后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6、双方父母均出资,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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