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南昌法拍房限购了!

乐居买房2022-02-14 14:23:27

2021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公布,且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

1、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时,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3、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应当审核买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4、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司法拍卖房产出现流拍等无法正常处置情形,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执行人等当事人请求以该房抵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除前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的其他事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8、人民法院组织司法变卖房产活动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9、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加入购房群,在线了解项目一手信息

乐居买房温馨提示您
进入买房购房群,了解项目一手信息
长按保存二维码,在微信中扫码进群

确定

上一篇:

买房问答|“跳单”是什么意思?“跳单”违法吗?

下一篇:

买房问答|南昌有哪些银行可以办理公积金业务

相关推荐

最新知识
知识推荐
楼盘推荐
重要提示:本页面内容,旨在为满足广大用户的信息需求而采集提供,并非广告服务性信息。页面所载内容不代表本网站之观点或意见,仅供用户参考和借鉴,最终以开发商实际公示为准。商品房预售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用户在购房时需慎重查验开发商的证件信息。本页面所提到房屋面积如无特别标示,均指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