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构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连续足额存缴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4,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5,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6,退休的
7,出境定居的
8,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9,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往外地的,含外地户籍职工离开烟台的。
14,异地求学
15,失业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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