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套数以公积金系统的记录为准,其首套房的认定:
01 无住房类提取记录(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
02 无委托扣划记录;
03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记录。
Q:小张的配偶在2010年4月用自己全款购买的住房使用了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2019年小张又申请组合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现在想用新房去提取公积金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这种情况可以按照首套房去提取公积金吗?
A:不可以提取,因为小张的配偶在2010年4月有购房类提取记录,现在只能签订委托扣划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
Q:小明于2018年1月办理过租房提取公积金,今年全款买了一套自住住房,想办理首套房提取是否可以?
A:可以办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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