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办理交房手续前,开发企业要求先缴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合理?
根据《武汉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住宅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和方式由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也对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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