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隐患怎么查?这些你必须知道!@合肥人速看

乐居买房2022-06-15 16:10:35

乐居买房讯 同同 合肥即将开始全面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很多人会好奇哪些房屋属于此次整治内容?会采取什么措施整治?

天猫好房X乐居合肥本期房产百科聚焦“自建房整治工作”

一、为什么要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有关批示要求,深刻汲取“4·29 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在我市发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

二、如何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

答:围绕全面排查、风险识别、隐患处置、巩固提升四个环节,落实“五查”步骤,即全面自查、基层排查、县区核查、市级抽查、省级督查。

三、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范围包括哪些?重点排查哪些?

答:全市所有城乡自建房屋都纳入排查整治,不漏一户、不错一栋、不留空白、不留死角。本次合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改建、经营、年久、违规、失检、砖混”等自建房建筑,重点排查:

(1)经营性自建房;

(2)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自建房存在违法改建加层、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

(3)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擅自改变既定用途或功能、将一般住房违规改为经营用途的房屋;

(4)学校、医院周边的餐饮、住宿、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

(5)农村三层及以上、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的自建房和辅助用房;

(6)有发生坍塌风险隐患的自建房等。

除此之外,为确保辖区内房屋住用安全,在对自建房网格化、地毯式排查基础上,把经营性自建房作为排查重点,重点聚焦国有土地上老旧房屋、城中村、集镇“骑路建设”、沿街商铺、农贸市场、大市场、工业厂房违规增加荷载等,加大对违法加层加高、拆改承重结构、改变使用用途、违法装饰装修和改扩建房屋等行为的排查整治力度。

四、整治行动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答:6月底前,完成安全隐患排查工作;7 月底前,按照“一栋一策”原则,根据排查结果和房屋危险程度,确定整改方案;9 月底前,消除重大安全隐患;12 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

五、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排查内容是什么?

答:①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核查自建房经营合规性,包括群租房;

②市自规局和城管局牵头核查自建房合法性,有序推进违法建筑拆除;

③市房产局和建设局牵头核查自建房合格性,针对是否有施工、验收等手续,是否是危险住房,特别是城郊结合部和乡镇上的“骑路建设”等情况,采取剥洋葱的方式排查界定清楚。

六、基层具体怎样记录摸排数据?

答:自5月23日起,全市域推广使用“自建房排查摸底”小程序,实现排查录入信息化、智能化,市大数据公司根据排查及小程序运行情况,实时优化完善业务需求及功能研发,形成自建房排查、整改、上报、销号的信息工作“闭环”。

七、城市房屋由谁负责安全检查?

答: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

八、城市危险房屋由谁负责对其解除危险?

答: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九、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如何治理?

答: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合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责任人承担。

十、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所有人如何履责?

答: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什么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答:(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什么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答:(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房屋安全责任人包括哪些?

答: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包括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等。

十四、房屋所有权人是危险房屋治理责任人,主要应做好哪些具体工作?

答:应当按照要求对危险房屋实施治理并做好腾空房屋紧急避险准备,不得强行居住或使用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要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临时性加固、支撑或疏散人、物等安全措施。

十五、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主要承担哪些房屋安全责任?

答: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房屋规划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检查、维修养护房屋;

(三)装修房屋不得危及被装修房屋和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四)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十六、日常使用中,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实施哪些有损房屋安全性能的行为?

答: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方案,且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或开挖地下室;

(三)擅自在原有房屋上加层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六)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七)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八)拆除或者改变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水整体功能的结构;

(九)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性质;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十七、突发紧急事件和自然灾害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应该如何采取措施?

答:爆炸、沉降、垮塌等突发事件和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全力配合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检查工作。

十八、为什么要进行房屋安全排查?

答:房屋也会衰老,房屋就像人的身体同样会有生老病死,风吹雨打中难免会患点小恙,平时需定期保健。房屋即使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的老化,构件强度的降低,结构安全储备的减少,必然会产生由完好到损坏,由小损到大损,由大损到危险。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对房屋安全进行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将排查情况及时上报。

十九、什么原因会引起房屋损坏?

答:下列原因会引起房屋损坏:

(一)设计因素:设计错误,无证设计,设计标准过低;

(二)施工因素:未按标准、规范操作,未达到设计要求,偷工减料等;

(三)材料因素:不成熟的材料,以次充好;

(四)地质因素:特种地基土体;

(五)人为损害:破坏性装修,缺修少养,使用不当,外界影响(如周边环境有爆破,基础、地下室、道路施工及车辆撞击等);

(六)自然影响:风、霜、雨、雪、腐蚀以及自然灾害(水灾、火灾、地震、台风等)。

二十、排查什么样的房屋是危房?

答: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房屋的异常现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沉降、倾斜、裂缝。

二十一、国家对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如何划分?

答:国家对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划分如下: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二十二、关于群租“格子房”需要重点排查什么?

答:重点排查:

(1)单间房屋不得租住2人(含)以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医疗护理及人均单间套内面积超10平方米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2)不得擅自违规改变住房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3)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地下室和储藏间等非居住功能空间出租居住;

(4)认真排查承租人的身份,督促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责任主体及时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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